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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不作为 街道有权罢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0: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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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志馨报道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一个鼻孔出气”坑害业主利益,或者打着为业主谋利益的旗号制造矛盾……今后,业主委员会的不行为、乱作为,有人管了。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得知,《关于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街道办事处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错误决定予以纠正,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从目前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管是个空白,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不够规范,少数业主委员会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旗号,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制造矛盾并从中渔利。

  沈阳市房产局物业处处长陈全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有业主自身的问题,如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不够、业主当家做主的意愿不强等。虽然物业管理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历史,但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业主的成熟需要一个过程。

  此前,政府没有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管理部门。这次《意见》明确指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工作由街道全权负责。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备案工作,及时调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今后,街道必须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管,要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责、依法作为,对业主委员会做出的错误决定必须及时纠正,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威信低、不廉洁的,要像处理不法的物业企业一样,强制停止其工作,重新组织选举业主委员会,直到多数业主满意为止。对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此外,该意见还明确了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大会成立、换届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指导工作,从基础上保证业主组织的规范运作。

  在《意见》中,还明确指出,住宅区物业管理出了问题,应该找当地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负全责;街道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负全责。街道要把物业管理职责纳入城区管理工作职责范畴,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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