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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府部门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中国网7月9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
条例要求,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详细】
中国规范政府各部门公务接待 简化礼仪务实节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详细】
国务院:超标采购公车违规建办公楼最高可撤职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详细】
国务院:不得安排与部门业务无关出国考察培训
中国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我国立法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