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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是法律规定赋予的,不必经过选举就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近日,有的人虽然也承认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却自相矛盾提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也要列入主席团名单草案进行选举才能成为主席团成员。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有关规定的错误理解,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所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对地方组织法第15条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规定的正确解读,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举行会议的时候,都要选举主席团。但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法定的主席团成员,不必经过选举就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必经过选举就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这是高端释法的权威解读。1995年地方组织法第三次修改后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对地方组织法第15条规定的释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不必再经大会选举。” 乔晓阳在1995年8月出版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一书,“关于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过程和主要修改内容(代序)”中说,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是大会主席团的当然成员,即选举主席团时可以不再把主席、副主席列入候选人进行选举。”2004年第四次修改地方组织法(现行地方组织法)后由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就地方组织法第15条规定的释义仍然重申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不必再经大会选举。”的解释。
总之,不论是地方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还是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必经过选举就是主席团的当然成员的定义,应当说,是很明确的,没有歧义的。人大工作者在向公众宣传解释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慎重,决不能想当然,否则将会对人们造成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