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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收养同村人的一孩子为养子。当年,其生父急于在我宅基地兴建一幢占地100多平方米的楼房,现已入住。近日,我向其生父提出办理收养公证手续,将孩子迁入我的户口,可是其父不同意。既然如此,我决定终止收养孩子关系,我能收回宅基地吗?(英德市 张大伯)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陈国华律师答疑: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你(张大伯)收养的孩子尚有生父母,不是孤儿,也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而且他的生父母并无特殊困难,因此,孩子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不能被你收养。
当年,该孩子的父亲在你的宅基地建房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当时是你允许的,但在法律上,你的允许是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你不能将你的宅基地赠与、让与他人。
建议你先与该孩子的生父协商沟通,让他拆除所建房屋,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拆除所建房屋,以保护你的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陈柏益 通讯员朱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