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曹颖卖房后追讨拆迁款 被判败诉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主持人曹颖10年前将位于大兴农村的房屋出售,之后该房屋又被转手,新房主邱某随后获得了249万元的拆迁款(本报曾报道此案)。曹颖于近期起诉讨要这笔拆迁款。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判决曹颖败诉,驳回曹颖的诉求。

  曹颖称,1998年时,她从胡某处购得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村的宅基地及房屋院落一处,建筑面积为二百余平米,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2002年4月,她将房屋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某。之后,曹某与邱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转让给邱某。2010年,该处房屋拆迁,邱某作为被拆迁人获得了249万的拆迁补偿款。

  曹颖称,去年,法院判决她将房屋转让给曹某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且曹某与邱某的转让协议也被法院判决无效。

  曹颖认为邱某无权获得拆迁款,起诉讨要拆迁款249万。

  庭审中,邱某的律师孙莹称,曹颖并未拿出宅基地使用证佐证,无法证明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曹颖不是该村农民,又没有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有什么权利索要拆迁款”。

  法院审理认定,按照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曹颖为城镇户口,并非大兴区瀛海镇四海二队村民,无法取得该村宅基地使用权,且曹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权利证书,故曹颖起诉要求返还基于宅基地房屋所得款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曹颖的诉求。

热词:

  • 曹颖
  • 被拆迁人
  • 卖房
  • 拆迁补偿
  • 宅基地使用权
  • 房屋转让
  • 法院判决
  • 房屋的所有权
  • 追讨
  • 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