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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通讯员张方针)6月19日,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添无证采伐林木的行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罗某添与他人合股共同承包了佛冈县高岗镇高镇村委上王坑村的集体山场。2011年7月14日罗某添到佛冈县林业局办理了采伐面积12.2公顷,采伐蓄积671立方米的《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采伐完毕后,又于2011年9月中旬,在没有再办理商品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外省民工到山场采伐木材,采伐总面积15.5公顷,蓄积561立方米,材积353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添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便雇请他人砍伐其合股承包山场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采伐利用森林、林木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对商品林木的采伐实行许可制,《森林法》明文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罗某添虽已通过合法承包取得了该山场林木的所有权,但要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采伐,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范围和数量进行采伐。无证采伐或超出采伐许可证要求采伐均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的便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