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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叔叔以侄子名义出资买房 叔侄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7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北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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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叔侄双方在买房前签订协议,约定叔叔以侄子的名义出资买房,房屋实际产权归叔叔所有。买房4年后侄子获得房屋产权证,之后,双方因房屋的所有权闹上法庭。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此案,认定诉争房归叔叔所有。

  5年前,侄子王丰(化名)和叔叔王建业(化名)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侄子自愿以个人及全家名义帮叔叔买房并办理相关手续;购买房屋完全由叔叔出资,叔叔具有实质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归叔叔保管,侄子不得作废、重新办证;买房后,侄子应在适当的时机,将房屋转让给叔叔或第三方,如果侄子积极配合叔叔购买并转让该房屋,叔叔给付侄子酬金1万元,如果不积极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房屋购买价格的3倍。此外,叔叔的哥哥即侄子之父王建刚以中保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字。签订协议两周后,叔叔即以侄子的名义购买了本市东丽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价为30万元,房款先后由叔叔的儿子分三次汇款付清。之后,诉争房一直由叔叔实际占有并出租给他人。

  去年夏天,王丰获取了诉争房的产权证,随后,叔侄二人因诉争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因协商未果,叔叔便将侄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所有权归其所有,侄子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庭审中王丰表示,自己虽然没有直接向开发商支付过房款及各项费用,但早已将家中200多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叔叔,委托其为自己购买诉争房。原审法院认为,且不论王丰家中是否存有200万元现金的真实性,王丰及其父母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何要委托一个当时就已年近70岁的老人王建业代为购买房屋?这与一般的逻辑思维相悖,且口说无凭,难令法庭采信。反之,法院向金融机构调取证据发现,案发当年王建业之子账户三次向诉争房开发商汇款,汇款总金额与房屋价款吻合。而且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也明确诉争房最终所有权的归属,协议签订时间、内容与本案诉争房的购买时间,以及王建业实际支付购房款等事实,均能客观地证明王建业实际出资借用侄子之名购房的事实。王丰认为该协议并非为购买本案房屋所签订,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主张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王建业提供的证据加上法院调取的证据之间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基本证实了诉争房为王建业实际出资购买,判决归其所有,王丰应配合予以变更登记。

  一审宣判后,王丰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王丰与王建业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能够证实诉争房由王建业实际出资,且诉争房交付后一直由王建业实际占有、出租,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建业是诉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故驳回王丰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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