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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出台新规 禁止收取适龄儿童择校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7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半岛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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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6日讯(记者 单俊楠 ) 7月份,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治理择校乱收费新规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 、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要求,各市要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要以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改造计划科学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划和设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人口流动情况、学校分布情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对招生服务范围作及时调整。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和调整情况要定期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一律实行免试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擅自附加招生条件。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确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内进行招生。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每年要将所招收新生的姓名、年龄、户籍、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禁止学校举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

  学校在服务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确有空余学位的,可用于招收服务区域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规范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办法,严格招生程序,向社会公布具有空余学位学校的名单和空余学位的数量,接受有择校需求的学生报名。

  报名人数多于空余学位时,学校要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随机的方式确定择校学生,做到公开透明,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电脑摇号等方式招收择校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招收择校学生过程的监管和调控,禁止学校擅自招收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禁止学校超规模、超班额招生。

  同时要完善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服务区内各初中学校的制度,指标生分配比例不得少于招生指标(不包括择校学生)的60%.严禁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民办校中校或假借学校改制等方式实行违规招生和收费。

  凡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名目的择校费、捐资助学款。学校经批准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要依法出具凭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及代收费许可项目的审核,禁止学校收取任何名目的择校费。

  这些新规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各市要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于2012年7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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