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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犯罪记录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其改善更生,甚至会使他们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做法。
《意见》同时规定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综合考虑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可操作性等因素,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意见》还规定建立、健全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明确了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