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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认真执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在7月1日零时前签订的销售合同,需要在本月9日17时前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据《通知》要求,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为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广州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广州市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2年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为了方便市民申请公证,本周末广州公证机构将照常办公,市民可携带相关资料进行办理。据了解,申请人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自然人)申办公证需要提供申办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申办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申办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并且,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申办公证都需提供购车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