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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崂山区法院近日审理的青岛某高职校学生陈某诉某电子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该公司对陈某打工期间所致伤残承担八成的责任。
2011年7月,大学生陈某利用暑假时间至某电子有限公司打工,在作业过程中右手食指、中指被机器挤伤。该公司承担了陈某的医疗费,但对陈某之后的伤残补偿不予认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致残程度为十级,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利用假期时间在被告公司打工,作为用工方的被告应该给原告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手指被机器挤伤,故作为用工方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年满16周岁,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环境和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以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9996.8元。
(戴 谦 叶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