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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手机案重审个案正义的校正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03: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热点专题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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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城区检察院 李小萌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日前被郑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距一审判决仅半月就发回重审,源于该案宣判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核心即保姆偷欠薪雇主天价手机量刑10年过重。郑州中院副院长赵永纯及时出面解释了发回重审的原因:此案在被告人对所盗窃手机价值的认识、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及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三方面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郑州中院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即是否应该机械地将被盗物品价值与盗窃罪司法解释处罚标准作简单比对适用,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这一量刑档以最低刑予以量刑。

  法院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定罪量刑是必然的,但当案件中不存在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纵使有欠薪在前、认识偏差或其他情有可原之处,法官也绝难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予以裁判。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是,在全国超过2000个基层法院,占比最大的案件系盗窃案的情况下,都依托最高法院做个案正义的校正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量刑10年被普遍认为过重,是依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处理案件的极端体现,在追求形式公平的背后,存在着过于限制司法裁量权而牺牲个案真正公平的现象。本案的保姆是幸运的,但不能寄希望于个案正义的校正完全依托社会的关注。

  当然,如果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则易形成混乱,且易留下权力寻租空间;但高度统一的标准,又会因过于机械而伤害个案公平。实践中,刑法特别减轻程序鲜有适用。相对合理的现实解决办法,应是适当下放特别减轻程序决定权至省级法院,并严格程序、加大公开力度,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配合改革,一收一放,宽严相济。

  另据了解,“对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及相关责任人,郑州中院将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虽然处罚并不明确,似乎板子已悬在半空。笔者看来,处理并没有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并非明智之举,司法判断归根结底是人对证据的判断和采信,难以实现量化评价,分歧意见在所难免。以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意见不一致为由对法官予以处罚,反而会使下级法院的法官难有基于事实和证据的独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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