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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流浪乞讨人员和灾民纳入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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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记者王俊报道:去年12月曾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日再次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征求反馈意见。和上次不同的是,条例起草者深圳市民政局在法制办审查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增加“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两章内容。7月20日前,市民可将反馈意见递交至法制办。

  根据条例规定,流浪救助对象包括6种:一、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属于低保和供养对象,依靠捡拾、乞讨等方式为生而四处流浪的人员,但卖艺者除外;二、因务工不着、意外走失、被盗、被抢、突发灾害和事故,正在或即将面临流浪、乞讨的人员;三,被拐卖、拐骗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五,短时间内无法回家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六,其他需要临时救助人员。

  对于第一类流浪救助对象,若是自愿求助,被列为求助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对于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行为,将实行保护性救助,及时予以进站保护,并由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救助、护送或为其购票返乡。

  根据条例,灾害救助每人每天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按20元/人/天的标准。住宿补助方面,按50元/人/天的标准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则为每名遇难者不低于5000元。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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