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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2日 15: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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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记者杨维汉刘奕湛史竞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专家指出,为维护我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这部法律规范出境入境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法律明确指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法律还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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