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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高校在录取结束前与考生签"预录取协议"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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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在录取结束前与考生签订“预录取协议”的行为,被明令禁止。陕西省招办昨日转发教育部相关通知,对高校录取行为提出了十个“严禁”。考生如果遇到这些情况,小心是招生骗局。

  十个“严禁”包括: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通知中强调,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或招生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违规招生的高等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取消相应特殊类型招生资格、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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