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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8日电(记者赵婀娜)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民办学校享受的优惠将进一步增加。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
实施意见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实施意见规定,民办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实施意见也要求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赵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