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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新版”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9日 04: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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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6月28日电(记者 周锐)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建立后,内地对主板退市制度的完善工作也迈出关键一步。

  沪深交易所28日相继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分析人士称,这两个方案的发布,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促使投资者远离绩差公司。

  据介绍,上交所的退市“新规”主要有四方面的安排:

  一是弥补了现行退市标准和程序的不足,通过增加“扣非”标准和30个交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的要求,对恢复上市环节中的两个关键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是完善了退市标准,新增了净资产、营业收入、非标审计意见等相关退市标准,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盘价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标准。

  三是明确了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在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设立了更细致、更具体的条件,明确市场预期,遏制对绩差公司股票的过度炒作。

  四是保障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在新老划断上采取了较为稳妥的做法,以减少社会和市场各方的阻力,有助于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

  深交所对退市制度的完善思路和上交所总体一致。两份退市制度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条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风险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而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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