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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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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张媛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强了预算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草案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得隐瞒、少列政府收入,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以及其他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草案。

  为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草案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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