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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6月27日《新京报》)
“常回家看看”在动议之初,就被很多人视为中看不中用。从草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会受到什么责备;也没有看到未“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用人单位会有什么处罚。那么,常回家看看,以及保障常回家看看的权利,动力何在?如果动力仅存在于血缘与孝道,法律在其中又是何种地位?
当然,不是说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重要,而是这种慰藉该如何去实现。立法成为一纸空文的事见得多了,不足为怪。现在很多独生子女成家立户,单独搬出来过小日子,工作之余双方的父母难以周全,反倒是有很多家长常跑去孩子家看看的。这种空巢家庭的“亲情倒挂”不容忽视。另一种情况是,子女节假日回家看完了,接下来是一段更长时期的无人照看。这时候呆在家里的老人由谁来管?谁来看看?我觉得在中国,老龄社会对家庭、对国家都是一个挑战。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需要子女付出,也需要其他社会成员关怀,需要政府出台政策,需要社会团体补位。老把问题集中在“回家看看”上面,容易走向虚无,走向不了了之。
法律的规定性条文应多务实,少务虚。赡养义务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但精神安慰却很难。与其干涉家庭内部事务与亲情如何交流,不如换个角度,在如何才能鼓励子女主动自发地去关心老人方面,多想想些办法。如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降低大城市的门槛和生存成本,落实好加班休假的法定权益等等。而重要的是,在没人回家看看的时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状况也要有人关注。比如瑞典2003年出台了《未来老人政策》,只要申请被批准,就会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医疗、家政服务。这无疑减轻了子女回家探望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