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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要求加强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管理
法制网记者 韩乐悟
农业部27日就加强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发布通知,要求严格审批管理,打击非法作业,保证生产安全。通知指出,经与朝方商定,所有赴朝作业的运输、加油等渔业辅助船将纳入中朝双方共同管理框架下。合作框架以外的所有其他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均属非法,中朝双方将进行严厉打击。未经批准私自派船赴朝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将被取消资格。渔船生产期间必须随船持有朝方颁发的《捕捞许可证》。
根据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朝鲜共同捕捞协会2010年4月签署的《朝鲜东部海域捕捞合作协议》,2012年继续开展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捕捞合作项目。为确保该项目规范有序开展,减少涉外事件发生,保障我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通知指出:今年继续由山东、辽宁省和大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朝鲜东部海域远洋渔业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上述两省一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朝鲜东部海域项目的敏感、复杂性,从维护中朝关系和地区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及《农业部关于加强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0]16号)相关要求,在中朝双方商定的合作规模和条件框架下,加强对项目企业和作业渔船的遴选和组织,严格项目审批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涉外事件处理责任制,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不发生重大涉外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促进该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所有赴朝东部海域作业渔船均须纳入上述中朝两协会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并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境作业。上述合作框架以外的所有其他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均属非法,中朝双方将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未经批准私自派船赴朝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农业部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不再批准其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于私自出境赴朝作业渔船和辅助船船主以及违法组织渔船出境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规及农业、外交、公安部和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其非法出境、走私等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通知还提醒,未经中方备案审核的渔业辅助船赴朝作业,朝方将按非法船舶查处。
通知要求各有关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朝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朝方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海域、方式、时间和品种生产,服从指挥船的统一调度指挥。渔船生产期间必须随船持有朝方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按朝方要求悬挂标示牌,船员不得离船上岸。
通知还指出,由于朝鲜东部水域与俄、日、韩三国水域相接,为避免引发涉外事件,严禁渔船进入俄、日水域及朝韩交界特定禁止水域生产,所有渔船必须在朝方许可的水域内作业,并距边线保持至少2海里以上的安全距离。
根据通知,山东、辽宁省渔业主管部门将向项目生产指挥船派遣政府观察员。
法制网北京6月27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