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天山网讯(通讯员李晓辉 仲玮报道)6月20日,兵团公安局出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标志着兵团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办法》明确,社区、连队设立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派出所民警负责对居住证申领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年满16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上记录有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信息,其中现居住地址、证件签发机关、有效期限等可以反复擦写。
每名流动人口只能办理一张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办法》明确,购买住房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以上并实际居住的,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两年的或签订一年以上用人合同的,符合师(市)、团场规定的投资兴办企业条件,符合师(市)、团场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的,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申请人可自愿申领有效期为两年的居住证。
《办法》要求,各师(市)、团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兵团发放的居住证与自治区发放的居住证为统一式样、统一字样。居住证首次申领、信息变更、内容更正或因相貌改变重新制证的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