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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例警示农民工 违法的“打工”不能干!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1: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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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找工难之时,一些农民工不惧吃苦与艰辛,不选行业与工种,只要能挣到钱就行。结果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不小心误入打工歧途,下面的案例足以给我们敲响警钟。

  参与生产销售假烟,当心构成共犯

  [案例]:林某与妻子去镇集市选购农资,正赶上广州某厂前来招搬运工,给出的条件是:工作轻松,包吃住,每月工资3000元。林某与妻子当即报名,可到了地方才知是制造假烟的小作坊。劳动一年后,林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可林某等人认为,自己只是干活的,只提供劳动力,咋就构成犯罪呢?

  [分析]:林某将面临刑法处罚与罚金处罚。本案,作坊老板固然构成主犯,其他人只要实施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均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共犯。林某明知这家小作坊生产假烟,仍然参加了生产假烟的活动,厂方并没有限制其自由活动,这样的“业”他们完全可以不“就”,其愿参加生产假烟,知法犯法,必然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双氧水泡鸡爪,无后果也触犯刑法

  [案例]:向往城市生活的张某系省城某餐馆厨师。今年初,老板将整个后厨承包给张某。张某为了名利双收,创造出特色冷菜“泡椒凤爪”。此间,他听说用双氧水浸泡鸡爪,颜色更白净鲜艳,便从一家药店购买了两瓶“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再加水用于浸泡鸡爪,共售出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120多斤。此案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张某强调并不知道此行为触犯法律,又没造成什么后果,构成犯罪吗?

  [分析]:张某用双氧水浸泡鸡爪进行出售,虽无顾客伤亡后果,但工业用双氧水浸泡过的鸡爪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可见,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只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均不影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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