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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超过月均工资12% 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1: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龙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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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6月27日9时55分讯(实习记者 万婧)今日上午,市地税局公布了5月我市地方税收热点解读。上月,共79756人次向地税局热线12366咨询相关涉税事项,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企业聘用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成为市民最关心的话题。

  住房公积金VS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一直是众多白领关心的话题,缴住房公积金的钱要不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所得额中呢?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回复,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同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聘用失业人员可减扣营业税

  企业聘用下岗失业人员是对社会的回报,也得到了不少国家政策的支持。

  据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同时,需要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注意的是,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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