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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多项法案,其中《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
记者 黎华联2011年10月,广东、深圳、上海、浙江四省市获准自行发债后,市场普遍预期地方政府发债权限会有所松动。然而,昨日提交人大常委会二审的《预算法修正草案》明确为,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此表述与现行《预算法》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债”并无二致。专家表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无实质性突破,显示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审慎态度,今、明将两年迎来偿债高峰期,如何缓解地方支出压力势必受到关注。
沪浙粤深试行地方发债
2011年下半年,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在财政实力较强的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四地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该举措被解读为国家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开闸”信号。
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表述来看,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闸门”仍然关闭,决策层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十万亿元债务的态度仍然比较谨慎,传递出准备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瑞穗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地方自主发债无实质突破是中央担心一旦放开,缺乏财政自律的地方政府将因“政绩冲动”拼命发债,导致债务泡沫甚至引发“爆煲”风险。此前四省市试行的自行发债,实际上发债总额仍需中央批准,信用亦由中央提供担保,地方仅拥有自行决定承销商、利率并负责偿还等权限。
今明两年或迎偿债高峰
根据审计署数据推算,2012年和2013年将是中国地方债务到期的高峰。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与其他相关债务三类共计1.84万亿元,让今年成为地方政府偿债最为关键的一年,而且今、明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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