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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须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综合新华社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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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将“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改为“只能”在上述岗位上实施。

  草案同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草案还增加了实现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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