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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保护规定是上海特色 哺乳假分“可批准”和“应批准”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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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6月26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发布了一系列以“有上海特点的女工保护关键词”为主题的长微博,引发网友热议。其中为人津津乐道的是“哺乳假”如何算,生育津贴是多少。
  
  哺乳假分“可批准”和“应批准”
  
  按上海的地方性规定,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哺乳假的期限是六个半月。“上海_12333”表示,请哺乳假分为“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形。
  
  可以批准情形为:《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应当批准情形为: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特别关心生育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也是女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上海_12333”发布微博表示,本市从业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标准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高收入妇女相关政策研究中
  
  “上海_12333”解释道,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后,大部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因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工资收入而提高了产假期间的待遇;少部分产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实际待遇与原工资性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于高收入从业妇女产前工资与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存在差距问题,本市有关部门已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据悉,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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