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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彭某于1997年5月染上毒瘾,起初只是在家吸食,继而发展到在工厂车间也吸食毒品。彭某怕被班组工友汪某、李某发现后告发,便将少量海洛因掺杂在香烟中,每次自己吸食时,也分给汪某、李某吸用,致使汪某、李某均染上毒瘾,三人经常在车间内共同吸毒。1997年12月5日,彭某到火车站购买毒品时被查获。
分析
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所谓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过失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以欺骗的手段,致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这里的欺骗,是指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在不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吸食或注射毒品。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为达到吸毒不被工友汪某、李某告发的卑劣目的,将海洛因(俗称白粉)掺入香烟中,致使汪某、李某误以为是普通香烟而吸用,并因此而染上毒瘾,即是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应当指出,本罪只需采用欺骗的手段致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即告成立。至于被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的后果、次数、人数等,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本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吸毒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为人所深恶痛绝。一些不法分子出于种种目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危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社会危害性极大,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犯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谢凤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