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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姚启慧、见习记者汤炜玮)昨日,省高院对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主犯王海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审判决后,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被告人均不服,先后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查明,王海剑作案情节与王安安、王伟的供述情节相印证,不构成过失犯罪。王海剑作案动机明确,自我保护意识强,不存在丧失辨识能力,无精神病迹象;王伟、王安安虽退出了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3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据悉,王海剑死刑刑事裁定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王海剑辩护律师昨表示,在死刑复核阶段仍将为其争取死刑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