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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肥西县检察院日前以涉嫌盗窃罪对扒窃280元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规“扒窃入刑”实施后,该院起诉的第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月11日10时许,任某某在该县紫蓬山西庐寺举办的庙会上,趁人多混乱之机,将他人装在外衣口袋的一部280元的手机偷走。随后,又到西庐寺大雄宝殿继续扒窃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抓获。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扒窃,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车站、码头、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明确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需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检察官解析,扒窃者近距离的、贴身窃取他人财物,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扒窃者行为隐蔽,且多以此为谋生手段,一般的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威慑。将扒窃行为入罪,就是要让犯罪分子认识到扒窃的成本加大,从而减少扒窃行为的发生。 (周云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