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8日 22: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扒窃"入罪尚存争议
"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可见,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罪已经足以涵盖扒窃这种行为。所以,没有必要再设一个扒窃类的盗窃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说。
"我认为这需要进一步斟酌研究。"梁根林说,不具有刑法可罚性的扒窃行为,总体上而言只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否则,就会不适当地扩大盗窃罪的定罪范围、刑法处罚的范围,也混淆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边界。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他建议,取消"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犯罪的规定。其理由是:第一,盗窃必须是占有公私财物且秘密占有,否则不为罪。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不一定就盗窃了财物。第二,扒窃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等于就是犯罪行为。扒窃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将"违法"与"犯罪"混同,不利于打击犯罪。第三,"携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只能规定为从重情节,而不能直接规定为犯罪。
何为"凶器"很难确定
"草案规定只要携带凶器扒窃,就能入罪。但对何为'凶器',在刑法学界具有很大的争议,这倒是值得我们不断关注、归纳、总结的问题。"邓子滨说。
邓子滨举例说,凶器的范围是极难确定的,不管是以器械的样式、功能还是杀伤力来加以界定,都会有遗漏,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记者 陈丽平 见习记者 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