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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货收保管费?罚!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03: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汕头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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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琳楠)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不在指定期限内提货,则要向货运公司缴纳保管费,方可拿走货物——货运公司如此“坐地涨价”,还辩称是“行规”。近日,一家违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货运公司被工商部门查获。

  5月21日,金平区工商局大华工商所对辖区内某货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该货运公司办公桌上摆放着的一些《物流托运单》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只见物流托运单背面的“托运合同”第七项条款写着:“提货期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自接到提货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货提走,逾期提货的,每逾一天按运费的5%收取保管费用;超过30天无人认领货物的,承运人有权按无主货物处理”。这样的条款内容显然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华工商所迅速立案进行深入调查。经查,货运公司于2012年3月份开始,借鉴他人的物流合同,制定上述13项合同条款内容,并委托他人为其印制在《物流托运单》背面。至被查获止,货运公司已使用两张托运单,收取运费239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货运公司老板辩称这样的条款内容在货运行业中是“行规”,大家这么做,他也跟着这么做。执法人员向其宣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明这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货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近段时间,金平区工商局把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作为打击欺行霸市的突破口,根据辖区行业分布特点,于本月起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查处货运、餐饮、医药等行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截至6月15日,已立案查处35宗,其中货运行业33宗、药店1宗、饮食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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