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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宁6月20日电记者韩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进程,青海近日出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确定从2012年开始,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达到“机构人员健全,队伍素质过硬,制度措施得力,复议渠道畅通,案件审理透明,质量提升明显,硬件设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作用发挥突出”的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依法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重大案件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并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档案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予以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做到程序合法、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和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在本区域影响重大和申请人在5人以上、案情重大、法律关系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