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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贼为伍终受其害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0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茂名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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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化州官桥旺竹山猪场特大持刀抢劫生猪案件终于全面告破(详见昨日《茂名日报》03版),然隐藏于盗抢生猪销赃链条背后的社会乱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从化州警方当前破获的多宗案件来看,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竟然主要是一些行业内的猪场 。这些 猪场 老板唯利是图 ,不辨是非,向犯罪 分子低价收购销赃的 生猪,自觉或 不自觉 地成为了整个涉猪犯罪 链条 中的一环。 其实,养猪户 之间 看 似孤立的个体,但是从长远 来说,大家的 利益息息相关。只 要有人愿意收赃, 就等于给这些不法之徒大开了 方便之门,助长了犯罪 分子的气焰,最终损害的 必将是所有养猪户的利益。说不定某 一天, 收赃者自己的 猪也 成了犯罪 分子盗抢和销售的赃物。

  因此,那些贪小便宜的养猪户,看似赚了一笔,实际上祸不远矣。与贼为伍,不但随时可能反受其祸,面临丧失身家性命的危险,更有可能因此触犯刑律,不明不白就走上了犯罪道路。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或者代为销售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手续不全、来历不明的,也可能因涉嫌收赃而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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