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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府使用假发票案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犯罪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的工作部署,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1年7月13日对某保险公司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检查期间,该局对保险公司2007年2月、9月取得茂名某食府开出的《广东省茂名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有疑问,于是开具《发票换票证》调取该公司的45张发票。经提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进行鉴定,发现其中15张发票(每张面额1000元,共计金额15000元)是假发票,并出具《发票鉴定证明书》。根据外围调查掌握的情况,稽查部门抓紧对该食府进行发票专项检查。在初步掌握基本情况后,分别对该食府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通过调查询问,该食府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确认以上15张发票由该食府开出,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稽查局组织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与会人员对该案适用处罚依据、处罚的金额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讨论,未能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主要是对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把握不准,担心影响本案的处理方式。那么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呢?
本案评析:首先是定性问题,对该食府上述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其次,依法追缴其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再次,既不能按偷税和违反规定发票管理分别对其进行处罚,也不能按违反发票管理对其进行处罚,应依照偷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本案的案情,对其违法行为应按照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另一个是偷税行为。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当事人通过采取开具假发票的方式,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结果)。如果手段与目的,或手段与结果之间存在牵连,组成一个违法行为的,只能对其处罚一次,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那为什么对该食府按照偷税进行处罚,而没有按违反发票管理进行处罚?而且按发票管理还可课以更重的罚款,更能达到惩戒的作用。这主要因为依据的法律位阶高低不同。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是违反行政法规,而偷税是违反征管法,这是法律。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法律条文时,在法理上就称之为“法律适用竞合”。此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上位法的规定优于下位法的规定。
因此,在本案例中,应适用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进行了处理。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是这一原理的指导与应用。该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因此,该案应按照偷税案进行处理,而不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市地税局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