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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慈珂:我国对表演者权利保护规定较全面和完善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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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18日讯 记者胡建辉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现行规定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

  针对本次外交会议要缔约《保护音像表演条约》,于慈珂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现在看来已经基本上和目前的这次外交会议缔结的条约应该说基本一致,个别地方略有差距,但是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如果这次能够顺利通过条约,将对我们国家的著作权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完善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他表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现行规定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和42条对保护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在2006年7月,为了解决数字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加强保护的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于慈珂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产权工作,2008年6月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纲要,并把纲要提升为国家战略,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自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以来,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建立起了以符合国际,又有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制作权保护规则,形成了版权保护体系,在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取得重大效果的同时,版权相关产业也蓬勃发展,版权公共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显著增强,版权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加强,著作权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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