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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保障房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8日 1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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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6月18日消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对廉租住房是否能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今天明确表示,保障性住房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就纳税人提出,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该负责人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就购买交强险时应该提供哪些资料给保险公司,该负责人答复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出示税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否则,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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