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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明确答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7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释法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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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立通讯员王霞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河南省安阳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的请示做出明确答复:醉酒驾驶摩托车还应一并吊销醉驾者的汽车驾驶证。

  牛某近日在安阳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了吊销牛某汽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牛某不服,向安阳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为准确适用法律,安阳市政府法制办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研究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的意见后,回函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根据该解释,牛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应一并吊销其小型汽车驾驶证。国务院法制办同时指出,持有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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