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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网:"延长产假"如何才能更"接地气"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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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4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4月19日《京华时报》)

  劳动节到来之际,草案的通过无疑让人感觉到一种温暖。但回顾起以往一些地方对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如此发公告普及惠民政策的做法,心里又未免有些担忧。

  几天前有媒体报道:在一家旅游公司上班的王女士,去年11月产假结束,准备回到单位正常上班,但是回到单位之后,王女士大吃一惊。原来在产假期间,公司不仅把她负责的工作都交给别人,还停发了她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在产假之前尚未结算的绩效奖金(该单位3月结算一次奖金),也被单位扣在手里。不仅如此,当王女士向公司要求恢复正常工作、讨要产假期间工资以及产假前的绩效奖金,单位领导居然放出话来,“想要钱可以,但是你得主动辞职。”

  而且,事情到这里还没划上记号。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殊不知,仲裁部门并未立即启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者风风火、急劳动者所急跟用人单位交涉,阻挡用人单位无视女工权益、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嚣张气焰,而是叫王女士去跟已经暴露出失去基本人性的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疑,这是非常令人痛心的。无论是诸如王女士这样变着戏法侵犯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还是诸如王女士碰到的这样的不负责任、不作为劳动执法监管部门,在现实中都不是什么孤例,可以说是非常普遍甚至严重的现象。

  草案在劳动节到来之际通过,但绝非劳动节的“应景动作”。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就已经报请国务院审议。接下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才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而在从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及发挥重要作用看,不断地完善草案,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还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更能促进社会文明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但在相关的报道里,我们只看到关于条例名称、关于禁忌劳动范围、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关于法律责任等,而没有看到相关执法部门对此跟进的一些制度,甚至倒是看到“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可以举报或者申诉、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居高临下的表述。无疑,这是美中不足的。很多优惠政策和严肃法规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无不是执法监管部门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想法,甚至,一些执法监管部门不仅习惯“守株待兔”,还在某种利益驱使下“放水养鱼”。

  我以为,要真正延长妇女产假、规范了产假待遇以对女性劳动者的关注,提升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以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还得做很多的工作,甚至必要对不作为执法监管部门做出处分。只有执法监管部门动真格执法监管,延长产假这种趋向完美的制度才会更“接地气”、更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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