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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垃圾分类规定修改座谈,十多代表“拍砖”
(见习记者 万宇 记者 王玉) 昨日,广州市组织召开《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修改座谈会,十多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市民和网民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代表们围绕规定如何更具操作性,如何对垃圾进行更合理的分类,物业、企业、政府如何各尽其责等问题各抒己见。市法制办和城管委表示,将参考代表们的意见修改《暂行规定》。

出席座谈会的代表们踊跃发言,气氛活跃。信息时报记者 郭柯堂 摄
罚款50元究竟是多还是少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了规定,但一些代表认为这些处罚并不具可操作性,如何监管、由谁来罚并不明确。此外,对于处罚的数额,代表们意见也不一致,参加座谈会的广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认为50元的罚款太少,而网名为“阿加西”的网友黄利川则认为50元的罚款可能是城中村里外来务工人员一天的饭钱。罚款是处罚,不收他的垃圾也是处罚,网名“樱桃白”的网友宋晓慧认为违反规定的处罚应有更多更有效的形式。
对于《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里的罚则,宋晓慧认为合适的处罚是必要的,但处罚要有可行性,广州既然实行的是强制分类而不是自愿分类,就必须对垃圾的投放进行监管,要向欧美、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一样,对每个人垃圾分类的情况可以追溯。她建议广州可以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垃圾分类方式,在老城区采取垃圾不落地,在高层住宅每层楼设一个锁着的垃圾房,别墅区可一家一个实名垃圾桶。
垃圾车能否分颜色喷漆
黄利川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尽快建立分类运输体系和垃圾分拣中心。如果市民看到自己分类好的垃圾又混着运了,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会受打击。现场城管委工作人员告诉黄利川,现在的垃圾运输车里面已经分了格,分类后的垃圾是分类运的。但黄利川认为,更好的方式是将现有的垃圾运输车进行分类喷涂,用不同的车运不同的垃圾,让市民能更直接地看到。广东华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敏还补充,认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不应该只是笼统地规定分类后的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将垃圾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而应该说明是运往不同的垃圾处理场,或者说明运往垃圾处理场做不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