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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山东省高院公布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包括两起非法经营“瘦肉精”案和一起销售有害食用油案。
范某非法经营“瘦肉精”案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范某为牟取暴利,将国家禁止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山东利津、广饶等地的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市场。范某共购买25千克以上“瘦肉精”原粉加工勾兑后全部销售,销售金额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此案经利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卞某磊等非法经营“瘦肉精”案
200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卞某磊联系卞某珠非法代销加工的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添加剂198袋(每袋24公斤),涉案价值102680元。被告人张某业、袁某亮、郑某芳、张某光均曾非法销售含有“瘦肉精”的饲料添加剂。此案经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卞某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卞某珠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张某业、袁某亮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郑某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李某庆销售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李某庆在明知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为劣质油的情况下,自2008年9月至2011年7月先后5次购买该类油脂,并将其中大部分劣质油按照1:4的比例与食用豆油勾兑后,作为散装食用豆油销售给他人,销售总金额为250581元。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脂样品中均检出有害成分。
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庆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