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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6月15日电(记者王希)中国商务部15日发布2012年第33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15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公告称,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本次调查自2012年6月15日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6月15日前结束。
中国商务部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10.1%至37.7%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2012年3月30日,中国商务部收到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根据公告,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