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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布一条微博引起争议,内容是:市民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回家后才想起来,再返回茶馆时,服务员已经帮忙收起来并归还,杨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没想到服务员收下了。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6月14日南国都市报)
在中国传统观念意识的里,彼此双方之间的意思意思的客套话是不应该当真计较的,尤其是当做好事对方拿出酬金犒劳你时,常规的做法理应是你坚决不能收下。可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好事收取一定的报酬难到就真的违背了过去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吗?
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法无禁止即合法”,法律并不强制拾得人必须接受失主的酬谢,同样也没有强制失主必须给予报酬。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意思是否一致的原则,所以对于失主早已给出的酬谢,就不应再有要回去的逻辑观念。其次,拾得人为了将原物归还失主,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耗了拾得人的机会成本、交通出行费用或者其他一些费用开支,失主能给予拾得人进行酬谢,也是对拾得人物质上的一些弥补与回报,也符合“知恩图报”的传统美德。
社会提倡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就不应排斥回避个人正当利益诉求,相反恰恰需要去尊重实现个人正当利益价值。要知道,社会传统美德的发扬光大归根到底还是由组成社会的每个公民去自发而成。如果一个人在做好事中,不能得到因某种不确定产生损失的回报的话,恐怕就会严重打击整个社会做好事的积极性。比如甲在见义勇为中救了乙,却不幸受了伤,在没有找到凶手的时候。如果这时乙再事后赖账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的话,那么对于甲来说将是一个沉重的精神打击,或许下一次他再也不愿意去行好事了。所以说,对于道德而言,不必将其看成是一种剔除了任何利益动机的纯粹利他行为,奖励好人、好事,让人们能够真正体会社会的一致认同感,形成一种“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的社会行善风气。
目前,在不少发达国家都以立法的方式来保证拾得人应得到的相关奖励。比如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的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500欧元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的5%;超过500欧元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如果拾得物为动物,报酬为价值的3%。日本也是制定了专门的《遗失物法》,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国库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在拾得物处理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各项立法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现行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处理上有一定的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然而,这远远未能做到规则细化、制度人性化以及更具操作性的现实要求。希望我国立法能够吸收借鉴国外的法律体系成果,为社会良性道德的营造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与支持。(谭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