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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法院通报几起典型“克隆卡”案件
称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本报讯 (记者肖颖通讯员彭惠连、郑华)近日,顺德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几起典型“克隆卡”案件。据了解,顺德法院受理的储户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或盗取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至今共受理该类纠纷约40件。
银行卡“克隆”的手段,主要是在商户POS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键盘、插卡口安装微型盗码摄像头、设置假操作面板等,以盗取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设备。
同时,也存在着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故意向他人泄露储户的银行卡信息或与犯罪分子串通盗取银行卡信息。
在作案地域上,盗取、盗刷的交易行为多发生在异地;在作案时间上,犯罪分子多选择深夜或凌晨以连续获取两天最高限额的款项,又或是在5时至9时与银行对外营业错开的时间。
案例一:
银行卡遭克隆 银行也担责
去年2月21日晚8时许,家住杏坛的一名市民的一张恒通金卡被人分4次取走或消费共50040元。
该市民报警后,警方发现这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在市民家中。随后,该市民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顺德区法院认为,被告银行不能识别非法分子的克隆卡,使之使用伪卡窃取原告存款得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70%。
案例二:
银行卡无故被取款4万多
2009年2月10日至12日,顺德一市民的银行卡居然在广州先后18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别取款,刷走了42770元。直到8天后,这位市民声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处理,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至今只能查实案涉款项于不同银行分别被提走,其证据未能反映案涉款项是被他人用其他信用卡或其他非法手段所“盗取”;在此前提下,原告主张信用卡存在被盗取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市民在办理银行卡时,最好开通短信通知功能,以确保其第一时间知晓账户资金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