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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福平 中国人寿 坪山支公司
黄福平:这位客户在阅读保险合同时一定十分认真,真是值得很多朋友学习。“观察期”其实是保险行业的一个专用名词,它是指在医疗险、重疾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所以“观察期”一词多现身于健康险、医疗险的条款中。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各保险公司普通住院类医疗险中,观察期一般为30天或90天;在重疾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在保险条款中设置观察期,主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效防范“带病投保”的现象。有少数客户在自己身体健康时不愿意购买保险,当身体出现问题时,马上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刻意隐瞒病史。如果没有“观察期”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带病投保的客户也进行了理赔,那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此,我在温馨提醒各位朋友,保险、保险,就是希望大家能够保在前面、防患于未来。同时,各位客户朋友也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投保时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如实告知。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拨打手机13501566565与我联系。
读者提问:好像大部分保险产品都会提到“观察期”一词,请问“观察期”的相关规定对客户有什么影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