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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自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获悉,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规定自函件印发之日起,中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这也意味着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后,我市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这必将对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了解,此前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实行试点企业名单制度,只有在名单范围内的出口企业才可以在出口货物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2010年公布的试点企业名单中,我市仅有2939家大型进出口企业具备试点资格,很多不在名单内的我市中小型进出口企业不能及时享受到出口货物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便利之处。
(本报记者 傅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