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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9名被告人在国内多个省市贩销假冒卷烟,销售金额达338.2万元。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公安部督办的销售假烟团伙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惠良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贾永喜等8人九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30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5月至2010年底,被告人林惠良借用多人的名义通过物流快递渠道,从福建省云霄县购进中华、云烟、玉溪等13个品牌假冒劣质卷烟,分别销售给分布在西藏、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的被告人贾永喜等八人,累计销售金额338.22万元。而贾永喜等人在明知是假冒劣质卷烟的情况下,亦多次从林惠良处购进大量卷烟对外进行零售。据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本案中扣押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惠良、贾永喜、韩伟、刘建喆、王铁良、贾步林、罗振、许友昌、韩永记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时,林惠良等9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郑春笋邢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