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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误导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15: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韶关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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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如今,不少开发商除了大肆宣传楼盘的地理位置优势和配套设施外,还纷纷进行让利促销活动吸引市民。梁先生正是因为误解了一则广告语的意思,险些造成经济损失。

  梁先生一直有购房计划,无意中看到某楼盘的宣传彩图,其中的优惠有一条最吸引人——“首付20%(10万元起),三年内分期付款”,对于这项优惠,梁先生理解为:20%的房款可以三年内无息分期支付。在确定了购买的单元后,售楼小姐解释,现行国家规定首套住房须支付房款的30%,但该楼盘只须支付房款的20%,另10%由开发商垫付,业主两年内还清可免息,未还清则要计息。在售楼小姐不断游说下,梁先生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签定了认购书。

  梁先生回到家中,细想看楼、付定金的全过程,都是被不清不楚的广告以及现场紧张的认购气氛所误导。如果广告上直接写明“首付房款20%,另10%由开发商垫付,业主两年内还清可免息,未还清则要计息”,也许自己就不会去看楼。虽然售楼小姐有解释,但在当时的场景,自己难以把握情绪。于是梁先生以被广告误导为由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以梁先生违约为由不予退款。无奈,梁先生拿着广告宣传单到浈江区消委会投诉。

  浈江区消委会将梁先生提供的广告宣传彩图向广告监管部门请教,经过审查,监管部门认为该房地产广告内容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成份,违背了《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合同法》也有规定,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

  消委会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和解释法律条文,开发商终于退还梁先生购房定金2万元,梁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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