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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专电(记者涂铭)验房单往往是开发商逃避承担房屋质量责任的“尚方宝剑”,然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验房单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对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据北京市一中院介绍,2005年杜某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杜某购买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一套。2006年7月,杜某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及设备存在问题,经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6月,杜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2009年9月,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判决,这家公司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这家房地产公司表示,杜某所说的质量问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对方在收房时已签订验收单,应视为其对房屋质量认可。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提供给杜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买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时签字确认的验房单,因买房人并不具备直接辨识商品房质量瑕疵的专业能力,且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使用过程中才会渐渐出现,故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对于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