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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李俊杰)“现在宣布开庭,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覃某某减刑一案进行审理。”6月1日上午9时,在临时改造的法庭内,随着法槌的一声敲响,覃某某等29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正式公开开庭审理。
●现场直击:“我一定会认真接受改造”
在庭审开始时,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向服刑人员覃某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并对覃某某身份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法庭调查阶段,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覃某某的减刑建议书,并当庭出示证据。“罪犯覃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在英德监狱服刑期间,罪犯覃某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得到28次嘉奖,5次表扬、1次记功以及2次积极改造分子,申请减刑一年八个月,希望法庭同意我们的意见。”根据建议书内容,市检察院驻监检察人员和服刑人员覃某某分别发表了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市检察院驻监检察人员分别向刑罚执行机关和服刑人员提出质询。“罪犯覃某某,现在是最后陈述阶段,你有什么意见可向法庭提出?”审判长向覃某某说明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法庭依法批准我的减刑申请,我一定会认真接受改造。”覃某某回答。减刑庭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着,直到上午11时30分,该批案件才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严格程序:确保庭审在阳光下进行
据了解,过去,罪犯的减刑、假释都是由监狱向市中院提出建议并提供案件材料。市中院审查立案后,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后,这种状况得到了有效改善。《意见》明确规定:对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据英德监狱教育科黄科长介绍,“这样的庭审很好地宣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督促罪犯悔过自新、积极改造,也有利于法院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司法公开、透明。”为确保“高墙”庭审在阳光下进行,市中级法院根据刑法、刑诉法相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四项庭审程序:一是庭审前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进行公示。二是庭审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回避制度,并告知罪犯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三是严格审核拟减刑、假释罪犯的身份,避免差错。四是按照开庭程序设置了刑罚执行机关宣读减刑、假释意见书,服刑人员申辩,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以及由拟被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等程序,充分保障了减刑、假释的公平、公开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