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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石家庄6月11日电 自6月1日起,河北省财政厅施行《河北省省直临时机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成立省直公物仓,负责临时机构运行所需资产的配置、监督等管理。
据介绍,政府一些临时性机构的设立,会由“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申请、财政追加专项资金”的方式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设备等资产。但因缺乏相关的管理机制,活动结束或临时机构撤销后,这些资产疏于管理,致使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流失。再有新的临时机构成立,有关部门又按照这一模式向财政申请资金购置资产,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办法》规定,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优先通过公物仓配置。公物仓存量资产能满足临时机构需要的,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与公物仓管理部门签订资产借用合同;公物仓存量资产不能满足临时机构资产配置需要并由省财政性资金购置相关资产的,所购资产先调入公物仓,再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借用。对于大型设备、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配置请求,公物仓不能解决的,应首先通过调剂或租赁方式来解决。临时机构在存续期间,从公物仓借用的资产需要处置的,应交回公物仓,不得自行处置。
公物仓的成立,实现了对临时机构资产管理的两个转变:一是临时机构成立之初,所需资产由财政资金购置转为先从公物仓借用,从而节约了财政资金;二是临时机构撤销之时,所使用的资产由自行处置转为全部上交公物仓。通过加强这两个端口的管理,将有利于压减临时机构财政资金支出数额,实现国有资产循环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侯崇智)